小規模營業人年度中改使用統一發票,應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小規模營利事業於年度中改為使用統一發票,當年度應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將免用統一發票期間之查定銷售額與開立統一發票銷售額合併申報營業收入。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小規模營業人年度中改為使用統一發票,除應將查定銷售額合併已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一併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營業收入外,如免用統一發票期間之實際營業額經調查發現高於原查定銷售額時,應按其實際營業額併計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A商號原為免使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業人,113年1至6月每月查定銷售額為新臺幣(下同)180,000元,後因營業規模變大,於同年7月1月起改為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7至12月開立統一發票銷售額為3,500,000元。所以A商號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申報營業收入總額應為4,580,000元(=180,000元×6個月+3,500,000元)。如A商號經調查發現113年1至6月免用統一發票期間實際營業額為1,500,000元,高於原查定銷售額,則A商號應申報當年度之營業收入為5,000,000元(=1,500,000元+3,500,000元)。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如有於年度中改為使用統一發票情事,請再次檢視並依相關規定辦理結算申報,如有漏報,亦請儘速辦理補報。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 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綜合行政組     

聯絡人:李嬪婷 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770

撰稿人:林佳瑜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773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5-05-20 更新日期:2025-05-20

 

 

#會計師事務所、新北會計師事務所、事務所

#板橋會計師事務所、土城會計師事務所、新北市會計師事務所

#台北市會計師、桃園市會計師事務所、

#會計師簽證、財務簽證,稅務簽證、

#營業稅申報、營所稅申報、綜合所得稅申報、清算申報、

#會計服務、稅務申報、節稅、記帳、所得稅申報、

#工商登記、商業登記、公司登記、進出口貿易商登記、

#薪資管理、預測報表核閱、申報繳稅、勞保健保設立申請、                   

#記帳士、記帳士事務所、

#身心靈、自我成長

返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