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薪資受領人如無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者,起扣標準調整為新臺幣(下同)88,501元。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扣繳單位給付固定薪資時,薪資受領人欲按「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扣繳稅額,
應向扣繳義務人填報「員工薪資所得受領人免稅額申報表」;未填報免稅額申報表者,
扣繳義務人應按全月給付薪資總額扣取5%稅款,每月應扣繳稅額未超過2,000元,可免予扣繳,惟仍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
另給付非固定薪資(如年終獎金、三節獎金),若每次給付金額未達「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無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者之起扣標準,
免予扣繳;達起扣標準者,即按給付額扣取5%稅款。
該局舉給付非固定薪資案例說明,A公司於113年2月1日發放年終獎金給員工甲、乙各80,000元及100,000元,
因甲員工年終獎金未超過起扣標準,免予扣繳,惟A公司仍應依規定列單申報;另乙員工年終獎金已達起扣標準,
A公司在給付時應扣取5,000元(100,000元×5%)稅款,並於次(3)月10日前向國庫繳納。
國稅局特別提醒,扣繳義務人如有溢扣繳稅款情事時,應將溢扣之稅款退還納稅義務人,並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退還或就其同年度應扣繳稅款內留抵。
如仍有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綜所遺贈稅組
聯絡人:梁元章 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210
撰稿人: 程國華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215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4-03-04 更新日期:2024-03-04
#會計師事務所、新北會計師事務所、事務所
#板橋會計師事務所、土城會計師事務所、新北市會計師事務所
#台北市會計師、桃園市會計師事務所、
#會計師簽證、財務簽證,稅務簽證、
#營業稅申報、營所稅申報、綜合所得稅申報、清算申報、
#會計服務、稅務申報、節稅、記帳、所得稅申報、
#工商登記、商業登記、公司登記、進出口貿易商登記、
#薪資管理、預測報表核閱、申報繳稅、勞保健保設立申請、
#記帳士、記帳士事務所、
#身心靈、自我成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