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邇來發生有營業人因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收執聯漏蓋統一發票專用章,經民眾持向實體兌獎據點兌領中獎獎金後,
遭國稅局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以開立統一發票未依規定記載,予以處罰。
該局說明,依據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8條規定,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應按時序開立,且除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之電子發票外,
並應於扣抵聯及收執聯加蓋規定之統一發票專用章。所以營業人開立的二聯式統一發票,如未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即屬未依上開規定記載應行記載事項,
應依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規定,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並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1%罰鍰,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新臺幣(下同)1,500元,最高不得超過15,000元。
該局進一步說明,因有民眾提出無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的二聯式發票收執聯兌領中獎獎金,經查核發現係甲公司銷售貨物時未依規定於開立的統一發票加蓋專用章,
核有違反開立發票應行記載事項而未依規定記載或記載不實情事,除輔導該公司改正外,並依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規定,
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360,000元處1%罰鍰計3,600元,特籲請營業人留意避免受罰。
該局提醒,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時務必留意並檢視發票有無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以免發生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記載不實之情事,遭受稽徵機關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陳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240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4-08-27 更新日期:2024-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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