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如於解散或廢止營業時,將餘存貨物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
視為銷售貨物,應以時價開立統一發票申報繳納營業稅。
該局說明,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將餘存貨物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
其性質等同於銷售貨物後以現金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規定視為銷售貨物,
應依同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1項第1款及第25條規定,以當地同時期銷售該項貨物之市場價格認定銷售額,
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文具批發公司於112年8月10日經主管機關核准解散登記並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註銷稅籍登記,
惟甲公司尚有文具存貨1批,經股東會決議平均分配與該公司10位股東,該批貨物時價為新臺幣105萬元(含稅),
甲公司應依前開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有上開視為銷售之行為,因一時不察,漏未開立統一發票申報繳納營業稅,
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
自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補報及補繳所漏稅額,可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廖股長
連絡電話:2311-3711分機1850
發布日期:2023-10-26 更新日期:2023-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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