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申報|營利事業取自環境部老舊車輛汰舊換新補助款,屬非營業收入,不得列為購車成本之減項。|大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營利事業取自環境部老舊車輛汰舊換新補助款,屬非營業收入,不得列為購車成本之減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民眾電話詢問,其開設之運輸公司因車輛汰舊換新符合環境部老舊車輛汰舊換新規定於,

112年度取得補助款新臺幣3萬1千元,該筆補助款是否可比照貨物稅條例減徵貨物稅方式列為購車成本之減項?

該局說明,依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6規定,自106年8月18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止,

報廢符合下列規定之大客車、大貨車、大客貨兩用車、代用大客車、大型特種車,並購買上開車輛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

該等新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減徵新臺幣40萬元。但應徵稅額未達新臺幣40萬元者,減徵稅額以應徵稅額為限。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上開法條規定退還減徵之貨物稅稅額,實質上為購買車輛成本或費用之減少,非屬所得性質,

應將該退還稅額列為固定資產成本或當年度費用之減項;而營利事業取自環境部之車輛汰舊換新補助款,

係屬政府補助款性質,不得將該款項列為購買車輛成本或費用之減項,應列入營利事業112年度非營業收入,

並依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併入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

以本案運輸公司為例,112年6月報廢老舊大型柴油車並購置符合退還減徵貨物稅及車輛汰舊換新補助規定之新大型車1輛,

取得成本400萬元,帳列固定資產,於同年7月取得退還減徵之貨物稅額40萬元及環境部汰舊換新補助款3萬1千元,

則該貨物稅退稅額40萬元應自資產成本400萬元中減除,但環境部車輛汰換補助款3萬1千元則應列為該公司112年度非營業收入,

不得自資產成本項下減除。

營利事業如對相關規定有不明瞭者,可於上班期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小港稽徵所
聯絡人: 侯惠月 稽核    聯絡電話:(07)8123746    分機6001
撰稿人: 洪敏金            聯絡電話:(07)8123746    分機6038

發布日期:2023-10-30 更新日期:2023-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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