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下稱非居住者),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屬扣繳範圍之所得,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規定扣繳率就源扣繳。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7條及財政部101年9月27日台財稅字第10104610410號令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下稱居住者),係指:
一、個人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滿31天。
(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在 1天以上未滿31天,其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
二、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者。
該局進一步說明,未符合前面所指居住者身分定義者,則屬非居住者,其有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應扣繳稅款之各類所得時,
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規定扣繳率,扣取稅款。舉例說明,甲房東旅居國外滿2年未入境已於111年度被遷出戶籍,
房客乙營業人112年度每月5日給付甲房東租金新臺幣(下同)50,000元,因甲房東屬非居住者,
故扣繳義務人應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第1項第5款規定,按租金給付額扣取20%稅款10,000元,
並應依所得稅法第92條第2項規定,於給付租金起10日內(即當月14日前)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申報扣繳憑單。
該局呼籲,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所得時,應注意所得人是否為居住者,以免扣繳及申報錯誤影響權益,
又扣繳義務人可多加利用財政部“各類所得憑單資料電子申報系統”採網路申報,快速又便捷。
如有任何扣繳申報問題,可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也可至該局網站 (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查詢。
提供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左營稽徵所
聯絡人:許金汶 股長 聯絡電話:(07) 5874709 分機6910
撰稿人: 李旻寰 聯絡電話:(07) 5874709 分機6913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4-01-30 更新日期:2024-01-30
#會計師事務所、新北會計師事務所、事務所
#板橋會計師事務所、土城會計師事務所、新北市會計師事務所
#台北市會計師、桃園市會計師事務所、
#會計師簽證、財務簽證,稅務簽證、
#營業稅申報、營所稅申報、綜合所得稅申報、清算申報、
#會計服務、稅務申報、節稅、記帳、所得稅申報、
#工商登記、商業登記、公司登記、進出口貿易商登記、
#薪資管理、預測報表核閱、申報繳稅、勞保健保設立申請、
#記帳士、記帳士事務所、
#身心靈、自我成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