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申報|同號電子發票中獎 營業人應賠付溢付獎金|大正聯合事務所

同號電子發票中獎   營業人應賠付溢付獎金

同號電子發票中獎   營業人應賠付溢付獎金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重複開立相同字軌號碼之電子發票,

致1人以上發票中獎時,中獎人仍可領取中獎獎金,

溢付中獎獎金須由營業人賠付,不會損及中獎人權益。

     

該局指出,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系統應具備發票字軌號碼自動給號及

重號檢核等功能,不可開立同年期別相同字軌號碼之發票。

依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15條之1規定,營業人重複開立或列印主管稽徵機關

配給之統一發票字軌號碼,造成代發獎金單位溢付獎金者,

其中獎獎金應由營業人賠付,營業人不可不慎。

     

該局舉例,轄內A商號為112年7月1日新設立的美食小吃店,

店員因不諳系統操作,於112年7月10日重複開出兩張同一字軌號碼之發票,

並交給2位不同消費者,嗣店員發現時,消費者早已離開,無法收回作廢重開,

倘112年7-8月期統一發票開獎,該字軌號碼如有中獎,

兩位中獎人皆可領取中獎獎金,該重複兌獎之溢付獎金將由A商號賠付。

     

該局提醒,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字軌號碼為應行記載事項之一,

如有重複開立而無法收回作廢重開時,除應賠付溢付獎金外,

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處罰,

倘營業人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

主動向營業人所轄主管稽徵機關報備並依實際交易資料申報,

且無短報、漏報營業稅額者,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第5款規定,免予處罰,

但一年內以3次為限。

 

如有任何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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